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第四項。
三、「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第十八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站(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號。
(三)電話:02-2787-7365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cph@fda.gov.tw
 

預告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第十八點草案。 Qr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