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訂定「以微生物發酵製取之食品原料γ-胺基丁酸(γ-Aminobutyric Acid)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

一、訂定「以微生物發酵製取之食品原料γ-胺基丁酸(γ-Aminobutyric Acid)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如附件。

二、本規定除第四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外,其餘規定自發布日生效。

訂定「以微生物發酵製取之食品原料γ-胺基丁酸(γ-Aminobutyric Acid)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Qr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