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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八款及第十款標示違規罰鍰處理原則」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八款及第十款標示違規罰鍰處理原則」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2004852號
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八款及第十款標示違規罰鍰處理原則」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八款及第十款標示違規罰鍰處理原則」第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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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授食字第1122004852號令掃描檔
衛授食字第1122004852號令附件(第2點修正規定)
修正總說明暨修正對照表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八款及第十款標示違規罰鍰處理原則(112年11月10日修正後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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