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預告修正「美國及加拿大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三、「美國及加拿大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修正草案如附件。
四、疑似或證實為牛海綿狀腦病病例牛隻或已證實牛海綿狀腦病病例之同世代牛隻,其製成之牛肉與相關產品不得輸入。
五、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不得輸入,包括攙雜前述項目之產品及附表三十六個號列項下產品。
六、進口牛肉應依「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作業程序」接受源頭、邊境及市場端之查驗。
七、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八、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23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cyh6541@f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