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01日
發文字號:貿展字第1110250754號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受理112年度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及辦理貿易相關業務之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其他工商團體)「參加國際展覽」計畫之補助申請。
依據:「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第6條附表補助計畫種類第2類參加國際展覽。

公告事項:
 一、申請資格須符合下列事項:
   (一)「補助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及其他工商團體。
   (二)申請之公協會須會務運作正常。
 二、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星期三)止。
 三、補助展覽類型:實體國際展覽、線上國際展覽及實虛國際展覽等3項展覽類型。
 四、申請方式:全面採行網路線上辦理,恕不接受紙本申請,請至「補助公協會參加國際展覽管理系統」(網址:https://tpsp.trade.gov.tw/tppo/)申請,若有系統操作問題,可電洽本局委託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成立之「經濟部補助公協會辦理貿易推廣專案辦公室」(地址:10093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73號3樓;聯絡電話:02-33431152、02-33435412;傳真:02-33435422)協助。
 五、上述系統之「帳號密碼申請作業」及「申請新增國際展覽」審核需2個工作天,其中「帳號密碼申請作業」於本公告所定之申請期限截止日之前一日停止申請,請務必提前作業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六、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受補助公協會如派員出國參展,應符合國內外入境、防疫及檢疫等相關規範措施,且應自行負擔國內外相關檢疫及防疫費用,例如COVID-19篩檢費用、防疫隔離費用及篩檢為陽性或通報確診,其隔離治療及隔離期間之膳雜費等各項費用;如因疫情影響不派員出國,同意以展品或型錄參展,惟須符合下列2項要件,且核銷時需檢附錄影參展之影片:
   (一)參展攤位上,須有海報及展品或型錄。
   (二)指定專人(如當地分公司/代理商/聘請翻譯人員/工讀生/臨時人員)於現場攤位服務。
 七、公協會及其徵集廠商應確實依填報之參展品參展,倘參展時之產品經查獲係在我國禁止販售之商品,則不予補助,並追回補助款。
 八、相關作業原則:有關補助對象之申請資格、補助展覽類型、申請門檻、補助標準、補助之市場、其他配合事項等,請詳參「112年補助公協會參加國際展覽計畫作業原則」(如附件)。
 九、經費來源:112年度本部推廣貿易基金項下編列補助經費,其相關預算目前正由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中,屆時將依立法院通過之實際預算數及本部推廣貿易基金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之經費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