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為7日,準媽媽及準爸爸可多加運用
為因應少子女化現況,自今(111)年1月18日起,《性別工作平等法》在育兒措施上,將有薪產檢假日數由5日增加為7日;有薪陪產假修正為有薪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5日增加2日,共為7日,給予育兒父母更多支持,建構更友善之生養環境。
勞動部說明,受僱者依法提出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申請時,雇主不得拒絕。另為不增加雇主負擔,雇主於給付受僱者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5日之第6日、第7日部分,得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111年截至9月底止,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核付補助受僱者人數分別計5,685人、4,603人,核付金額分別為新臺幣1,356萬3千元及1,417萬1千元。
勞動部強調,受僱者如有產檢、陪產檢及陪產之需求皆可依法向雇主提出請假申請。雇主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名稱、姓名。有關薪資補助相關申請表單,雇主可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https://www.bli.gov.tw/)「業務專區」項下之「建構友善生養職場-薪資補助」下載。